关于法院羁押室建设相关规定
一、各级人民法院务必高度重视审判法庭羁押监控设施的硬件建设。刑事被告人及其羁押室监控设施是弄事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一项基本条件,也是审判法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羁押室或羁押、监控设施不健全的法院,要结合审判法庭的改建或重建,按照审判工作的要求,对羁押室进行改造,不断完善和健全羁押监控功能。
二、凡新建、重建或改建审判法庭的,要设置相对立的刑事被告人通道,并合理确定羁押室与法庭、法警值班室等不同用房的位置 。羁押室内应设计安装电视监控设备。羁押室未安装电视监控设备或监控设施不齐全,有条件的要尽快配备;暂时不具备配备条件的要搞好规划和设计,同时配置人工直接监管的设施。
三、羁押室的外门和各羁押室的内门应采用栅栏式铁门,室内不应有凸出的阳角和明柱,周围墙面或顶面不应留有窗口,内墙要求平整,不宜安装其他物品,需要照明设施的,应采用藏式灯具且电源开关置于羁押室外。羁押室内应配备公共卫生间并采用蹲式便池。公共卫生间的设置应便于对刑事被告人的监视。
四、羁押间的配置应考虑临时羁押的需要。羁押间的内墙面不得有凸出部分,已有的要进行修整;墙体为水泥或实心砖样的,要对墙面进行软包处理。羁押间内可以不设固定的凳椅,已设有水泥板凳以及其他硬物的应予拆除。羁押间内不应另行安装照明设施,也不得有电源线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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